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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6-09   来源:

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2]128

各市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院前急救中心或急救指挥中心,完善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体系和急救医疗网络。

    要确保院前急救服务通讯畅通。院前急救中心或急救指挥中心对外统一使用“120”特殊服务号码。目前全省运行的“96120”特殊服务号码,待各地建立单独的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站)或急救指挥中心后,其急救功能统一纳入“120”急救系统。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进行整顿,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处理,对未经审批而做院前急救医疗广告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注重院前急救与院内抢救的有机结合,将具有院内抢救能力的各级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到急救医疗网络中。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实行就急、就地、就近的救护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伤病员的转运接收,确保急救医疗高效、及时、安全。

    四、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OO二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大事。为规范和加强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运(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院前急救医疗应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实行就急、就地、就近的救护原则,保证急救医疗高效、快捷、及时、安全。

 第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院前急救医疗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各市设置一所急救中心,各县(市)设置一所急救站或市急救分中心(市辖区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不具备设置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的市、县(市、区),可成立急救指挥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单独设置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

 第六条 急救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各市院前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中心、若干医疗机构组成;各县(市、区)院前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若干医疗机构组成;急救指挥中心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急救医疗网络单位组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医疗机构和中央驻浙单位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院前急救医疗网络。

 第八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配置急救指挥车;批准设置的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配置救护车、人员、药物、急救器械等。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配备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和急救标记,以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医疗机构配置的救护车应服从市、县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

 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完善院前急救医疗预案。

 第九条 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120“呼救的受理和指挥协调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故的伤病员救护工作;

(二)院前急救医疗的指挥和调度工作,要做到以缩小急救辐射半径、提高急救反应能力为目标;以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系统地救护伤病员为目的,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更好地服务于伤病员;

(三)确保急救通讯畅通,“120”要与“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之间实行信息互通和反馈,切实提高信息传递、现场急救和急救转运等综合反应能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处理和贮存院前急救信息;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重大院前急救工作,包括伤病员救护及转运情况应及时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急救时机或救护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的职责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出车、出诊;

(二)实行院前救护负责制,确保接诊伤病员救护工作及时有效;

(三)接诊和转运伤病员过程中,如伤病员或家属指定医疗机构,应尊重他们的意愿,并要告知有关事项;

(四)强化急救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院前急救水平;

(五)急救中心应承担对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的急救援助和技术指导任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应实行24小时应诊制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伤病员的救护和转运工作;注重院前急救与院内抢救的有机结合,努力为伤病员提供全程体质服务,不断提高急救医疗水平。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应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立即派出救护车;对确实不能担负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要实行强制报废;救护车应用于急救或转运伤病员,不得执行其它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三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应按规定配备核定编制的人员担任急救或转运伤病员工作;急救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急救护士应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进修医师和实习生不得单独执行急救任务或急诊值班。

 第十四条 在实施院前急救过程中,对无主伤病员不得推诿;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120”作为院前急救唯一的特种服务号码,严禁以其他电话号码和短号码代替。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院前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因不负责任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各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新院前急救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的;

(三)不执行院前急救医疗统计报告制度的;

(四)拒绝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或拒绝抢救和推诿急、危、重伤病员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或拒绝出车出诊的,动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的;

(六)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从事院前急救急诊工作的;

(七)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刊播急救医疗服务广告和未经批准冠名急救中心、急救站或急救分中心等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